基层组织印章管理办法 (2015年7月10日民盟镇江市委第十二届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) 第一条 为便于民盟各级基层组织对外联系盟务和开展工作,确保印章有效、安全地使用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各级基层组织由盟市委统一配置专用印章一枚,仅限于对外联系盟务工作或组织盟内活动时使用,一律不得另作他用。 第三条 印章原则上由基层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使用须经基层主委批准。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。每次使用印章,必须在《镇江民盟基层组织印章使用登记簿》上登记备案。 第五条 印章一经使用,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有印章的基层组织承担。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用印或保管遗失,给基层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或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。 第七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、介绍信、信函等上加盖基层组织印章。 第八条 印章保管者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,不符合规定时不得使用。 第九条 印章如有遗失,必须及时向盟市委报告。因印章磨损、遗失等原因需重新制作印章的,必须向盟市委递交书面报告,经批准后持盟市委介绍信,按照盟市委规定的统一格式予以办理。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民盟镇江市委员会。 (责任编辑:zjmm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