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基层组织: 为充分发挥民盟镇江市委员会新媒体在展示民盟形象、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文件精神,结合民盟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遵守并监督执行。 附件:《民盟镇江市委新媒体运行管理规定》
民盟镇江市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民盟镇江市委新媒体运行管理规定 (2017年10月27日民盟镇江市第十三届第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)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,是以民盟镇江市委员会(以下简称盟市委)或各基层组织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,包括网站、微信、QQ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。 第二条 盟市委或各基层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,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相关规章制度。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。盟市委和各基层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创建人是直接责任人,盟内各类新媒体平台要明确一名网络管理员。以盟员个人名义建立的,用于盟务工作交流或盟务信息传递的各类新媒体平台,如QQ群、QQ 工作组、微信群、聊天室等,实行创建人负责制,纳入创建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管理。 第四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。在涉及盟市委重大宣传活动时,盟内新媒体各平台需紧密配合盟市委宣传处,发挥平台特色优势,积极推送。 第五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。新媒体各平台建设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严格执行“先审后发”制度,严禁发布不实、虚假和错误信息。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。 第六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。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损害国家、社会声誉等不良信息,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,及时报告。 第七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。新媒体各平台发布消息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,严禁发布涉密信息。 第八条 新媒体各平台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,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。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,根据情节轻重,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 第九条 本办法经民盟镇江市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,由盟市委宣传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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