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盟员参加民盟组织活动的行为,充分发挥基层盟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主体作用,强化民盟组织纪律性,根据《中国民主同盟章程》,结合我市民盟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 盟员有遵守民盟章程,执行民盟决议,参加民盟组织活动和交纳盟费的义务。 第二条 盟员应积极参加民盟组织的各项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的,应及时向盟市委或所在支部履行请假手续。一年内两次不参加组织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,取消其本年度优秀盟员的评选资格;常年不参加任何组织活动,经沟通教育无效的,予以通报批评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,且不得担任盟内职务。 第三条 盟员被盟市委邀请参加省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活动应提前做好准备,准时参加。不能参加的,应提前向盟市委说明情况,履行请假手续。 第四条 盟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动(如:工作岗位或职务、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等),应及时告知盟市委办公室和所在支部,便于掌握情况和保持联系。 第五条 市委委员参加全委(扩大)会议,一般情况不得请假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提前向盟市委请假,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案。 第六条 常委参加常委会议,一般情况不得请假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提前向盟市委主委请假,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案。 第七条 盟员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职,每年至少提交一件代表建议案或委员提案,一条社情民意信息。其参政议政的水平、热情及参加民盟活动等情况将作为下一届盟员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产生的重要参考。 第八条 基层组织原则上每年开展组织活动不少于三次,由基层主委负责牵头和落实。如活动不能正常开展,基层盟员可以向盟市委反映,盟市委在核实后将及时与基层组织进行沟通,必要时对基层组织班子作适当调整。 第九条 民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盟员服务的理念,增强服务意识,提高服务水平。组织会议和活动,要本着务实、精简、高效的原则,科学安排,精心组织,提前发出通知,便于盟员妥善安排和参与。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